出门见“客户”竟被敲诈,近日,王某将孙某、赵某告上南长法院,要求拿回自己非自愿交出的2.7万元。
2012年年初,孙某同王某介绍的“小姐”发生关系后染上了性病。为了治病,孙某跑了好几次医院,前后花去2000余元,但仍旧没能完全治好。为此,孙某十分恼火。
某日,孙某与朋友赵某在聊天时提及此事,两人均认为王某应对孙某的病负全责。商议后,两人决定先将王某骗出来,然后再让其赔钱。
同年3月29日晚11点,赵某以委托王某介绍小姐为名将其骗出,此后便开车与孙某一起将王某带至某偏僻处,向其摊牌。
王某见孙某手中持有电警棍,怕自己受伤,便主动提出给对方5000元作为医药费。见王某出手如此大方,孙某便提出要其支付医药费1万元。为了免受皮肉之苦,王某犹豫片刻后,答应了孙某的要求。然而这时,赵某突然提出至少得拿出2万元才能摆平此事。对方狮子大开口让王某慌了神,见他不回应,赵、孙二人便以为他默认了。
之后,赵、孙二人带着王某至多家银行分批取款。其间,赵某见王某动作缓慢,便直接夺过王某的银行卡,在威胁其说出密码后自行至银行提款机上取款。后经确认,当晚王某共损失人民币2.7万元。
第二天,王某立刻赶至派出所报警。同年6月及9月,赵、孙二人先后被警方抓获,其后各自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。近日,王某将赵、孙二人诉至南长法院,要求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.7万元。
法院认为,王某在非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将钱款交付赵、孙二人,因此财产受到损害,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最终,法院判决赵、孙二人向王某赔偿人民币2.7万元。(文中署名均系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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